沈阳侦探社:婚姻过错损害赔偿调查构成条件

浏览: 作者:沈阳侦探社老中 时间:2020-01-09 分类: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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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趋势。沈阳婚姻过错损害赔偿调查构成条件。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多数是女性)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引发了不少恶性案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对此侵权行为如何理解,运用及对其不足如何完善,在此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沈阳侦探社:沈阳婚姻过错损害赔偿调查构成条件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沈阳婚姻过错损害赔偿调查构成条件

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新《婚姻法》46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赔偿,从而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外,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作出了规定。保证了在自由离婚的同时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缓解了立法者在自由离婚和社会约束矛盾中的尴尬。从而确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沈阳婚姻过错损害赔偿调查构成条件:

1、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2、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3、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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